来源:中华书画网  作者:佚名

  六、原审判决自相矛盾。

  《文汇报》刊登了系争文章,如果系争文章中有侮辱内容,而且《文汇报》有过错的,《文汇报》必然构成侵权。原审判决认定文章有侮辱内容、《文汇报》有过错,却称“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既然《文汇报》刊登系争文章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何以上诉人撰写文章的行为竟然会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呢?


  从上表中看到,上诉人侵权要件1~3和文汇报侵权要件1~3几乎完全一样。原审认定《文汇报》要件4成立,又认定《文汇报》不侵权,那么就证明文汇报要件中1~3当中至少有一个不成立。同理,郭庆祥要件1~3当中至少也有一个不成立。由此可知郭庆祥不构成侵权。

  七、不存在被上诉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的事实。

  在原审中,上诉人已指出,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正常的艺术批评和艺术争论并不会降低艺术家的社会评价。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艺术家的创作风格等,本身就应当允许批评家和普通民众进行评价。更何况在涉案文章中,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指名道姓,要不是被上诉人自行对号入座,提起诉讼的话,一般社会公众根本不可能从涉案文章中直接联想到被上诉人。

  而且事实证明,涉案文章刊登后,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不但并未降低,反而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和评价。在学术领域,去年12月被上诉人受聘为北京大学中国画法研究院院长;在艺术市场,去年11月被上诉人作品在2010嘉德秋季拍卖会上连创佳绩,其中一幅《竹林七贤图》更以超出评估价1000万元的价格拍出,其余画作也无一流拍、皆以高价成交。可见,所谓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并不存在。

  至于精神痛苦,我们姑且不论被上诉人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承受的容忍义务,只要看看被上诉人自己的言行,就不难发现涉案文章根本不可能给被上诉人造成所谓的“痛苦”。

  90年代初,美术界最热闹的话题是中国画笔墨价值之争。吴冠中的惊人之语“笔墨等于零”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画坛引起强烈反响。其后,范曾先生在《黄宾虹论》中说:“有以为中国画笔墨等于零者,其用笔之浮而躁,如春蚓之行于草,秋蛇之绾于树。鄙陋浅薄,厚诬国画,无视权威,诅咒徐齐,实可鸣鼓而攻。”

  而在范曾先生另一篇脍炙人口的大作《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一文中,则称黄永玉先生为“猥琐”、“趋附门庭”、“阴诈”、“寡情薄义”、“欲壑难填”、并描述称有一次“忽有一矮矮动物撞我,定睛一看,乃叼着烟斗的黄永玉”,从十五个角度向黄永玉先生发起进攻,贬斥其人品、艺术。

  纵观上述二文,范曾先生用词辛辣,堪称“匕首与投枪”。《论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此反推,可见范曾先生对于负面评价当有相当承受能力。更何况,与上述二文相较,涉案文章真可称的上是和风细雨,被上诉人范曾先生的精神痛苦又从何而来?

  批评不仅是文化建设的动力,而且批评本身就是创造性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唯有观点鲜明、是非明确的批评,唯有“逆耳忠言”,才能使人警醒,才能助推文艺创作向前发展。真正有艺术信仰、不负丹青的画家,面对批评当虚己以听、反躬自省,这不只是个人胸襟、气量、境界的事儿,也关系到营造一个开展正常文艺批评的良好环境的问题。

  人格不受侮辱与诽谤,但应当接受批评与监督。人,特别是名人,不但要受得褒扬,也要经得贬损。法律要维护正义,而非护短。

  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被上诉人赢了本案并不值得高兴,若二审不能改判,将是被上诉人之不幸,我国文艺批评之不幸,我国文艺界之不幸。

  为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护舆论监督、鼓励文艺批评,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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