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07年是著名绘画大师齐白石逝世50周年。齐良怜、齐良芷、齐良末、齐金平、齐展仪、齐秉颐、齐来欢、邓桐生、尹寿山9人,代表数以百计的齐白石后人将全国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从而拉开了齐白石作品版权维权的大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的19件案子。6月17日记者获悉,截至目前,市法院一审共审结14件,其中判决3件,和解撤诉2件,移送9件,尚有5件正在审理中。五家侵权单位共赔偿138万余元。 50年保护期最后一刻提起诉讼 据齐白石孙子齐秉颐介绍,这次齐白石继承人首次联合集体索要版权费,是在齐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将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时采取的行动。在很短的时间内,他们就收集到24家单位的侵权证据。2007年12月26日,市法院正式受理了其中的19件案子。 在状告重庆出版社案件中,齐家认为该出版社出版的《齐白石经典印作技法解析》和《齐白石丁二仲经亨颐简经伦来楚生印风》均未经齐家后人合法授权,私自非法制作、发行齐白石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稿酬,构成对齐白石著作权及齐家后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要求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出版社辩称为合理使用 重庆出版社的辩护律师辩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 出版社为介绍、评论、分析齐白石作品从而引用齐白石部分作品,并没有超过适当引用范围。而且引用作品均给署名,客观介绍,正面宣传,并没有丑化作品。另外,齐白石作品是优秀文化作品,《解析》一书被列为国家九五重点出版工程,是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与商业使用不同,应为合理使用。 重庆出版社被判赔11万元 市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必须适当。而本案《解析》涉案作品数量达300余件,《印风》涉案作品数量达560余件,书中使用齐白石的作品并非是为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齐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重庆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应当知道在作品保护期内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而该出版社未经权利人许可,出版发行大量齐白石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齐白石作品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重庆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3万余元。 据悉,西泠出版社被判赔偿28万余元,上海书画出版社被判赔偿13万余元,中国戏剧出版社和解赔偿10万元,香港金银币总公司和北京藏金阁有限责任公司和解赔偿75万元。 法官说法 出版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曹岩告诉记者,出版部门作为专门从事出版工作的部门,理应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保证经营中所涉及的出版物取得合法授权、有合法来源。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据此,出版部门负有较高的对其出版行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内,未经作者或作者继承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作者的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 著作权保护期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齐白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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